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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书不合法败诉

作者:    发布日期:2006-11-14    阅读次数:4112

案情:
    某儿童食品厂将桂圆、山楂、腐竹等原料加工生产成"精力"糖果200多箱,在未进行逐批卫生质量检验的情况下,以每盒9元多的价格上市出售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宣称其是儿童营养食品,具有助长发育、启发智力、补充营养、增进食欲等功效。经群众举报,当地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糖果进行了检查。结果表明:每克糖果中含病菌数最多的超过国家标准300倍,而且糖果中还掺用滑石粉,为不合格食品。
  据此,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对该食品厂作出了"追回、销毁售出的及库存的所有糖果,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该儿童食品厂对此处罚不服,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生产精力"糖果,细菌含量严重超标,并擅自掺用滑石粉,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情节严重。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被告所出具的行政处罚文书中,将违反《食品卫生法》第9条第3项、第11项的条款,表述成了"违反《食品卫生法》第9条第3款、第11款",引用法条表述错误。对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对儿童食品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分析:这起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其原因不是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和行政处罚缺少公正等原因,而是行政处罚文书中引用法律条款表述不清的一个低级错误。执法人员出具的执法文书,是监督执法最直接的证据,它的表述须准确、严谨。
  法律、法规的结构与一般公文的结构不同,最突出的特点是条文化。一部法律、法规是根据内容的需要,结构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等,执法者须苦练基本功,牢记法律条款,规范执法文书,确保监督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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