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4年7月8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四川省胜达保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的25-灵芝氨基酸营养液、华积口服液、解酒灵、25-灵芝氨基酸、复方阿胶浆、复方阿胶钙违法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了该公司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835.6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完全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资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2004年7月8日在四川省胜达保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的25-灵芝氨基酸营养液、华积口服液、解酒灵、25-灵芝氨基酸、复方阿胶浆等5种产品(不属于保健食品)外包装的产品说明书上有夸张、虚假的宣传内容。 收集证据:监督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该批产品以就地封存的方式在该公司库房内进行登记保存,并对现场进行了摄像,对公司法人汪志华、经理杨志华作了询问笔录。杨志华说公司是2003年2月开始投产的,生产了解酒灵3000盒、华积口服液4000盒、25-灵芝氨基酸1200盒、25-灵芝氨基酸2800盒、复方阿胶浆360盒。这5种产品外包装内容由公司提供给浙江一个老板设计的。 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事实认定: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录像、物证等证据,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处理情况:7月16日对其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835.60元、罚款3835.60元、销毁外包装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完全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例我们应吸取的教训和建议:对生产定型包装食品(加药食品)的外包装产品说明书监督不到位、力度不够。普通食品的外包装说明书不得有功效,说明书必须真实,不得虚假,是食品生产经营户对消费者一种负责的承诺。所以我们要加大这个环节监督力度,让消费者吃上放心、满意、真正对身体有益的食品 |